护士延续注册
[ 更新日期:2015-01-25 14:22:08]
设定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
许可条件:1、具有《护士执业证书》;2、注册5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
许可程序:1、填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提交《护士执业证书》;3、指定体检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表;4、提交连续5年审核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5、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的需到指定单位接受连续3-6个月的培训考核;6、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注册,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 限:无法定期限,按照简化程序办理。
是否发证:否。
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责任科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医政科。
办公地址:区投资服务中心735房间。
联系电话:6249092
有无数量限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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