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务公开办 更新日期:2017-10-27 11:28:39]

鲅政发〔201650

?

?

关于印发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

各镇、办事处,各园区,区直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

?????????????? ???????????????2016年7月6

?

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政府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区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及向上级争取的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建设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区本级的贷款、赠款;

(六)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立项批复;

???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省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不招标申请,说

明不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

(二)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未

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六)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性质和数量;

(三)招标项目实施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五)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信用等级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区审计局审核,审计局出具审核报告后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 审计局监督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发现疑点或漏洞,责令其予以纠正并提交情况说明;对其出具的招标控制价一年内三次出现偏差额在5%以上的,三年内不准许其参与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和造价审计工作。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项目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凡政府投资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中标,中标后不得擅自追加投资额,要依法依规进行签证。但政府融资的ppp项目应采用综合评标法。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保密方式确定。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时,经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优先抽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同时,可聘请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标专家,

抽取过程应当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经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投标单位应提交中标价1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应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返还。

???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可以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招投标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六条 负责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2009731颁布的《营口开发区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