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丰榆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咏双 职务:经理
详细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金屯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于2017年6月12日调查,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开环罚告字〔2017〕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开环听告字〔2017〕16号)、2017年6月13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法律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十二项第二阶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t365网址比分网支行
户名:bt365网址比分网非税收入管理处
帐号:50001321730001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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