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目录十八 (二)5.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由县级政府管理)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2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3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6】48号)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4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五条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5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6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7 |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8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9 |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10 | 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11 | 水产苗种质量鉴定 |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时间: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的水产苗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提供。 第十九条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水产苗种检疫具体办法和检疫证明的格式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
12 |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 区海洋与渔业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