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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更新日期:2017-11-30 17:27:09]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1995325日修改)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

第十条 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属在沈单位或省工商局登记的驻沈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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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716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层级和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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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规范性法规】《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

82号)

五、个案解决特殊困难 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救助。

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规范性法规】关于印发《解决省直企业“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联合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辽三发〔20032号)

二、参加联合办公会议部门职责分工? 人事厅:负责人员身份、在军队职务、级别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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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颁布)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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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修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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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修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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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日)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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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7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

第二条 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

第二条第四款 在19988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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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批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第十四条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审核确认和基本养老金调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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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卫计委第21号令,2014220日)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日颁布)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2005]193号)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工伤认定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11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433日颁布)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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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122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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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集体合同审查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政府第257号令,2011520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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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日颁布)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日)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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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936日颁布)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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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高级人才信息和市场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省高级人才资源开发目录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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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级人才信息库建设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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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产估价机构、工程造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有关人事档案保管、转递、收集、整理、利用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省人才中心根据中介机构的需要,开展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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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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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各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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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工作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

(十一)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规范性文件】《关于为全省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报到证>的通知》(辽人社〔201131号)

2011年开始,对辽宁省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法《辽宁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成立技工院校毕业生办公室并做好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和派遣服务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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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人事代理人员中流动党员的党务工作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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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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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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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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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处理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1026日颁布)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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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日颁布)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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