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一部分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压缩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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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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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 | 公共服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年1月12日起实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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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年1月12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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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358价格举报服务热线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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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要价格信息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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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价格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规章】《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令22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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