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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更新日期:2017-11-30 17:37:06]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9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152项 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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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9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0]99号)
第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管理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必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154项 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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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9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负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委托营口市人防办行使;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4

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9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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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
七 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二十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履行的义务,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收费方式及标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等核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压及无偿使用;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要求,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由经营部门有偿使用。不论是何种产权性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按人民防空工程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监督检查;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一律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无条件征用。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产权证明,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人民防空工程房屋所有权证。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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