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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族宗教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更新日期:2017-11-30 17:37:45]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族宗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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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族宗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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